本报讯(通讯员马宪平 韩用家 记者何迪)7月23日,大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看望因车祸受伤变成植物人的黄世斌,向他的妻子送去168002元执行款。 2006年11月20日,原告黄世斌驾驶摩托车沿10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韦金代驾驶的轿车发生撞击,黄世斌当场昏迷不醒,被大悟县交警及时送至宣化卫生院施救,当天转至武汉就医。黄世斌出院时处于植物人状态。 原告黄世斌的法定代理人在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韦金代等诉讼至大悟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韦金代赔偿原告黄世斌因伤致残剩余的残疾赔偿金及医疗费等,共计208002.01元;被告韦金代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因被告人韦金代只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55000元,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剩余的168002元赔偿款,原告申请大悟县人民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韦金代系广西人,路途遥远,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受理此案后,执行局负责人亲自挂帅执行此案,2008年3月10日根据生效法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韦金代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局负责人多方寻找被执行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四下武汉找到被执行人的女儿做思想工作,终于于7月16日帮助黄世斌要到168002元的执行款,使此案顺利执行结案。
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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