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被拘役
报讯(记者 祝伟 见习记者 郎晓俊 通讯员 书鹏 王刚)采用真假调包的欺骗手段,五人“合作”以假币购买物品。21日,五人被云梦县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2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至10000元。这是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云梦县法院首例以此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 今年5月初,王某、卢某用1000 元人民币购买假人民币10000元。5月 14日,卢某、王某邀约涂某、明某、朱某预谋使用上述假币。当日上午10时许,五人驾车至安陆市,在该市两个烟酒店中,由王某出面到店中使用人民币 3000元(真币)购买香烟,趁受害人不注意时,再将经受害人检查过的 3000 元人民币(真币)调换为假币 3000 元,得手后由明某、涂某掩护王某离开现场,朱某在店外放哨,卢某则驾车在外接应。五人以此方法从两个烟酒店中骗得价值6050元的香烟。当天中午 12 时许,五人又“转战”至云梦县城某名烟名酒名茶店中,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价值 3100 元香烟,受害人发现收取的是假币后立即报警,随后五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卢某、涂某、明某、朱某等五人以假币购买物品,且数额较大,已构成使用假币罪。故法院分别判处王某、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5000 元;判处涂某、明某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 15000 元;判处朱某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 10000 元。
时间: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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