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天门市政府通过过协调市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正式出台减免农村道路客运税费标准,其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过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在农村从事镇、乡、村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均能享受农村道路客运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城区至乡镇班线客运车辆不在减免之列。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扶持农村道路客运的原则,减免相关税费征收标准,具体为: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市交通部门比照自用车辆的征收标准每车每月征收105元;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鄂运管价字[2000]第121号)规定减半征收,标准为40元/月,此外不再收取客车发班费;③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车船使用税由市地税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实行优惠,每车每年征收300元;④其他部门征收的税费凡涉及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一律免征;⑤除法定强制车辆保险(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外,其他类别的车辆保险本着自愿投保的原则,有关部门和线路公司不得强迫车主投保。
三、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公司按80元/月标准收取管理费,按50元/月的标准收取安全管理互助金,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四、市交通部门要严格农村道路客运业务的行政审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乡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按程序审批,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一律不予许可。有关部门和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公司要加强农村道路客运税费征收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划定的减免对象和标准进行税费征收,要统一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发放“缴费明白卡”,不得在明白卡之外巧立明目征收其他税费,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把实惠留给车主,把优惠让给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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