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证明 4、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经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 8、进口设备及配备件清单 9、其它有关材料
三、办事程序 企业先向所在市招商局申请,领取转报文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四、说明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 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 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 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 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 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 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