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6-28 08:43:23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来我市投资兴业,现就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重大招商项目新征建设用地出让金。 (一)合同签订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由市、镇(办)两级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后土地出让金(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费用,下同)每亩4万元。 (二)合同签订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由市、镇(办)两级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后土地出让价每亩3.5万元。 (三)合同签订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由市、镇(办)两级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后土地出让价每亩3万元。 (四)对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0000万元,且投资两年后年实际入库税收分别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其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市、镇(办)两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偿。 (五)对极具发展前景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投入确有资金困难的,可由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企业交纳办证费后先租赁使用,5年内分期买断。 二、进一步加大重大招商项目税收奖励力度。 (一)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征收所得税年度起,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市级分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企业。 (二)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征收所得税年度起,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市级分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企业,第6-7年按50%奖励企业。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0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征收所得税年度起,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市级分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企业,第6-10年按50%奖励企业。 三、严格控制重大招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市级收费。 (一)对重大招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级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国土部门规费除外)。土建工程(含征地费用)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单项劳务性收费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0。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一家收费,多家分流。 (三)项目建设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领取建设和经营执照。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报审批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办理呈报手续。 对上政府适用于新引进的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现有企业的扩改项目可享受本文件的土地政策和费收政策。适用地区为城区“三办一园”,各镇(场)可参照执行。 四、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中介激励机制。 对在我市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金原则上由税收受益地政策提供。奖励额度视引进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上缴税收多少和产业带动效应,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5% 给予中介奖励。中介奖励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时兑现,第二次在投产两年后根据实现上缴税收情况予以兑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市政府将另行给予重奖。 五、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项一策”,给予更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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