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黄政办发[200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工资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且不应超过职工所在辖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8%,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各10%—12%,市(县、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各10%比例执行。
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低于30元的按各30元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变动工作时,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出(离)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凭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及时、足额的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当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上述第(二)、(三)、(四)项规定,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它款项只能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90%,且一年只办理一次,并保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予以销户。
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为房屋买卖契约)、转让(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票(二手房为付款凭条)、契税缴税发票、房屋产权证(已在商业银行按揭的提供有效他项权利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市(县、区)级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政府拆迁安置住房需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复印件,且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补偿金额。
职工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凭以上材料在一年有效期内办理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具有效力的离(退)休证明文件。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所在社区末就业证明(或失业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伤残等级证》。
(四)出境定居:提供职工护照、外国领事馆居留签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凭证。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夫妻双方单位(社区)住房状况证明、缴租发票、房屋租赁证及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存折或银行卡存取明细、社区证明。
九、办公网点及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资金筹集科(杭州路52号青少年宫车站对面) 电话:6369713
明珠营业部(明珠花园8号楼) 电话:6289499
团城山营业部(杭州路52号青少年宫车站对面) 电话:6366100
大冶办事处(大冶中医院对面) 电话:8711612
阳新办事处(阳新兴国大道106-2号) 电话:7326027
十、住房公积金网址:www.hsgjj.com 查询电话:1684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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