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盗窃自卸货车,先后偷了43辆,案值250余万元。昨日,盗窃嫌犯刘峰(音)、刘虎以及6名收赃人一同受审。
2006年5月至今年3月间,刘峰和刘虎先后在孝感、汉川、蔡甸区、东西湖区等地,以自卸货车为主要目标,共盗窃车辆43辆,涉案金额总值257万元。
检方指出,刘峰盗窃机动车43次,价值257万元,刘虎参与盗窃40次,价值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徐某等6人明知是赃车还予收购,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峰、刘虎、李某等人当庭认罪。刘峰的辩护律师认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希望法庭能从轻量刑。公诉人反驳道,其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多次重复作案,且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理。
本案未当庭宣判。
【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代“收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后产生的。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