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11-13 01:45:19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 荆楚网 文字大小:[大][中][小] |
荆楚网消息(记者金雏) 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原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芳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代榜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熊巍、鄢志明有期徒刑各5年,判处被告人胡落红有期徒刑3年。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芳等的起诉。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系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填埋垃圾的协议书,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湾坝村部分村民认为所填埋的垃圾影响了其日常生活,遂阻止天门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继续在该村填埋垃圾。2008年1月7日17时许,天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在湾坝村六组填埋垃圾过程中,与该村部分村民发生冲突,并进行了打斗。驾车途经此处的天门市水利局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见状,持手机拍照。天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领导、指挥此次活动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即令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抢夺魏文华的手机,魏文华挣脱围攻后跑开,被告人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等二十余名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继续追赶魏,对其拳打脚踢,致魏文华倒地。之后,孙代榜等人将魏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魏文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司法技术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案发后,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芳、魏珍、刘芙蓉、魏佑德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处理填埋垃圾之事的过程中,工作粗暴,与该村部分村民发生打斗事件,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魏文华持手机对打斗场面进行拍照,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孙代榜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对天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本次活动负领导责任。被告人熊巍、鄢志明、胡落红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参与了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因此,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代榜是此次活动的负责人,又是本案的引发者,对于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犯。熊巍、鄢志明、胡落红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负责人,对于其工作人员殴打魏文华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参与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经天门市城市管理局领导通知,先后到天门市公安局分别交代了伤害魏文华的事实,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巍、鄢志明翻供,否认了参与殴打魏文华的事实。故应当认定孙代榜、胡落红具有自首情节,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有自首情节。胡落红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本案发生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事发突然,参与围追、殴打魏文华的天门市城管局工作人员达二十余人,责任难以分清,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胡落红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为严重。追究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的刑事责任,除因为他们对魏文华实施了殴打行为外,还因为他们均系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的负责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被害人魏文华系特殊体质,被告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法院综合评价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天门市城管局组织的此次活动可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天门市城管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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