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11-05 09:32:28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东楚晚报 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姜科 实习生 张柳菲)昨日,记者从黄石市就业局获悉,根据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黄石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负责人周兴水告诉记者,根据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市政府鼓励失业人员创业,近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周兴水称,根据鄂政发20061号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该局从2007年起,就实施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据统计,从2007年1月至今,共有70人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共计469380元。 在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最高金额是一次性领取9000元,即24个月(每月375元,包括失业保险金350元/月、医疗补助金25元/月)。 根据相关规定,从8月1日起,黄石市区、大冶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至420元/月,黄石市区、大冶市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30元/月。阳新县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315元/月、22.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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