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据悉,本次《办法》是我省结合本省情况,首次对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的细化。 与细化前的交通安全法相比,《办法》中的规定有着什么不同之处,又有哪些事项需要市民注意?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郑飞跃。 郑飞跃说:“作为对交通安全法的细化,《办法》的内容充分结合了我省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其中一些条例的制定充满了人情味,相信市民尤其是驾驶员朋友将会慢慢感受到《办法》施行后带来的好处。”
●罚款滞纳金不得“疯长” 《办法》第7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违法行为处罚窗口和罚款缴纳网点、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等多种措施,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及时缴纳罚款提供便利。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镜头一:2006年与2007年,刘先生曾驾驶摩托车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过2次,总金额140元,但他迟迟没有去办理缴款手续。2008年,当刘先生年审汽车驾驶证时,却发现由于摩托车驾驶证有2次违章未接受处理无法办理年审。当刘先生来到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理时,却发现2起违章的滞纳金已经达到2400余元。最后,刘先生不得不为自己的拖拉买了单。 解读:罚款滞纳金是很多车主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即将实施的《办法》对罚款滞纳金做了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办法》规定: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拿镜头一中刘先生的例子来说,以《办法》施行后的标准计算,他最多需要缴纳140元(本金)+140元×2(滞纳金)=420元。这也就意味着,逾期缴纳罚款最多只能是3倍,不能无限制“疯长”。
●电动自行车将可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办法》第三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这条新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办法》的人性化理念。10月1日施行之后,既让市民今后在载子女出行时有理可依,也让交警在值勤时不再为难。 在交通安全法中,从安全方面考虑是禁止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但实际上,许多家长不放心读小学的孩子单独上学,往往骑车载送。碰到这种情况,值勤的交警罚也不是、不罚也不是。有了新规定后,交警有了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对于家长载送子女的情况再也不必左右为难。
●电动车肇事再难逃逸 《办法》第十四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镜头二:9月3日,家住温泉希望桥的潘女士投诉,当日上午她的婆婆前往温泉集贸中心买菜,行至医学院后门处过马路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带倒。老人家脚踝扭伤,到医院花了300多元医治。由于对方没有车牌号码,潘女士索赔无门。
解读:在《办法》中提到的“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郑飞跃解释,非机动车可以通过三项指标进行区别,即尺寸、重量和时速。尺寸和重量两项指标比较专业,但时速最好辨别。最大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都算非机动车,超过20公里则被纳入机动车的范围。 现在有些生产厂商过份追求市场销售,以非机动车技术标准出厂的产品(如电动自行车)却有着机动车的车速,这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办法》中将这类车子排除在非机动车登记之外,也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
●“撞车党”将无机可趁 《办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镜头三:2007年的一天深夜,张先生开着汽车在咸安街头行驶,当他行至咸安区人民医院门口时,一名突然奔跑过街的男子被张先生撞倒在地。张先生赶紧将男子送进医院,虽然最后检查证明男子没有什么大碍,张先生还是付了500元的“疗养费”。
解读:在即将实施的新《办法》第48条中,不仅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和处罚,还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样在今后的交通事故中,可以更加明确地划分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避免事故赔偿划分不清的情况。 第48条同时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可以有效遏止和打击目前一些地方流行的“撞车党”的嚣张气焰。
时间: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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