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实行动态抽检,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将禁止销售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图为:农产品将进行包装和标识。 CFP图
(记者王孝武 关前裕 徐颖)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我省拟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强化对农产品的动态抽检,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此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自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检出地市场销售。 目前,北京、河南等9个省市均已实施这一制度。《实施办法(草案)》还要求农产品建立生产记录和档案、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除活禽活畜可不包装、鲜活水产品可不标识外,其它都应进行包装和标识。
菜场农产品基本没有包装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水果湖、车家岭、东亭等3家菜场,发现几乎所有的农产品都是散着卖,没有包装和标注标识,也没有标注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 在车家岭菜场,一名摊主说:“如果所有农产品都要包装,这多麻烦呀,还要增加成本。”正在买菜的张女士说:“如果有质量合格证明,我们吃着也放心些。” 在一些农特产专卖店,几乎所有的特产都进行了包装,但很少有产品标识检疫标识。
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不收费,样品有规格
[草案]“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或者监督抽查。监测和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解读]郭玉吉委员建议,由农业、工商、卫生部门组成联合监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无公害认证,加上认证标志;张卫东委员建议,在条款中加入“农产品中不准添加任何未经科学认证的附加物”。
餐馆所进农产品记录——要保存一年
[草案]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账。违反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及时查验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并保存复印件,对进货以及销售的时间、品种、数量等的记录,台账保存2年;餐馆的台账保存1年,一旦出现问题,可以一查到底。
时间: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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