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 (记者 梁坚义) 8月27日,阳新县检察院首次召开涉税案件听证会。
2004年,阳新个体户从某经营该县陶港镇青龙铜矿3号矿,一直是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交税。2007年3月21日,阳新县地税局稽查人员来该矿进行税务检查,遭到从某拒绝。4月11日,阳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税务机关报案后,开展立案侦查。4月20日,从某以涉嫌偷税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矿口停工。4月25日,阳新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认定从某2006年度偷税33万多元。随后,从某被逮捕。6月5日,从某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12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从某偷税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时,从某向法庭提交了电费、雷管炸药、村镇上交等生产费用96万多元的证据。其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称,按《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以每一年度的纳税总额减除生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除去生产成本的开支,从某2006年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庭没有宣布庭审结果。
6月16日,阳新县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是涉税案件,比较专业,阳新县检察院于8月27日上午召集从某及其律师、阳新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法院等相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听证。这是该院就涉税案件举行的首次听证。
有关人士认为,听证之举不仅为该案的下一步处理理出了的思路,而且还创造了一个新的司法交流平台。
时间: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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