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 闵丽萍 实习生 邓珊珊 通讯员 张涛)14日,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湖北省政府已审议通过《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气象台预报的灾害天气,市民可在30分钟内收到预警信号。 《办法》共22条,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和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在灾害防御中的责任与义务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依轻重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灾害性天气主要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3种。 《办法》规定,10分钟内发布预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的预报后,或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的预报后,应在10分钟内向传播机构发布预警信号;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当地各电信运营商收到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传播;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其中,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向市民插播预警信息,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时间:2008-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