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夏立志)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我市物价部门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着力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凭借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价格执法依据。 近些年来,面对形态多样、日益复杂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行为,原有的执法体制、取证手段、处罚方式等已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反垄断法》在广泛吸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价格执法手段,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域外效力,授权执法部门对我市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弥补了《价格法》对反市场垄断的执法不足。 《反垄断法》从立法研究到最终出台近14年的时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市经济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大企业,如电信、电力、燃气,部分生产、生活资料经营单位。特别是近年来,以价格垄断为代表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正呈上升之势,引起了政府、市民的密切关注,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价格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市场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实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物价部门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反垄断法》、贯彻《反垄断法》,让《反垄断法》逐步深入人心。
时间:2008-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