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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8-11 03:17:00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潜江新闻网 文字大小:[][][]

          为了鼓励和促进全民创业,7月7日,潜江市委、市政府在充分酝酿、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试行意见》,并在7月8日的“打造发展优势,建设中部强市”动员大会上进行了大力宣传。该《意见》为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对掀起潜江新一轮经济发展热潮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背景意义
    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纷纷以全民创业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围绕大创业、创大业广泛开展了全民创业活动,较好地聚合了各种发展要素,发掘了自身优势,激发了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内在发展能量,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扩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地区的发展实践证明:全民创业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推动一个地区发展振兴最根本的原动力;只有全民创业才能带来全民富裕,只有全民创业才能缩小发展差距,只有全民创业才能营造干事氛围,也只有全民创业才能超常发展。特别是我市周边的武汉、荆州等地,2008年以来也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短时期内就促进了经济迅猛发展。这种竞相发展的态势催逼我市迅速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跟上时代发展节拍,来鼓励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直接创造社会财富,鼓励越来越多的创业主体投资兴业,从而推动我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在此情况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高度重视全民创业工作,市政协常委会考察组于4月份赴江西乐平市、安义县和安徽马鞍山市进行了学习考察,并形成了《推进全民创业,打造创业之城》的调查报告;市委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全市各个领域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全民创业的基本思路;市政府审时度势,将全民创业作为打造发展优势,建设中部强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及时启动了《意见》调研、起草工作。《意见》具体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广泛借鉴了武汉、西安、荆州等地的成功经验,反复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本着放权、让利、搞活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极有效地激发全市各个层面的创业热情。
    二、亮点纷呈
   《意见》通篇都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其中有些政策是对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的浓缩、综合,有些政策在上级规定基础上稍有突破,还有些政策充分结合地方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较大的创新,对于促进全民创业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亮点一:突破了对机关干部创业的身份限制。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创业是较敏感的问题,也是全民创业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考虑到干部创业更具优势和引导性,我市结合现行法规政策及工作实际提出了两条具体的鼓励办法,即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龄满3年以上、未满25年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辞职创办企业,经批准辞职的,由财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创业活动,其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些政策都是对现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将极大地调动干部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亮点二: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一是放宽了行业准入条件。《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的投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创业者可以自由选择所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不受任何干涉。另外,创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既可以是开办各类公司,也可以是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可以办个体工商户,适合哪种就选择哪种。
   二是放宽了工商登记条件。工商登记条件是限制全民创业的一个重要门槛,各类限制条件不降低,很多项目无法实现准入。为此,《意见》对工商管理登记事项中的注册资本金限额、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全部到位时限、经营场所等作了明确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比如,创业人员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这就是说,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创业者出资1元钱就可申请执照了。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小公司的出资条件、期限也放宽了,“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3年内全部到位。”同时,还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亮点三:扩大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的范围。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有较严格的规定,但考虑到随着管理区工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规划区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多,各类社会稳定问题也不断凸现,为这批人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能有效缓解矛盾、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为此,《意见》在政策框架内作了大胆创新,即提出“为符合条件的管理区工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规划区失地农民办理A类《再就业优惠证》。”这批人员今后从事自主创业,将不仅享受证照等费用的减免,还将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亮点四:降低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条件。
   自有资金不足是限制全民创业的另一个重要门槛,由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大,一直以来经办机构都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并限制了放贷的额度。《意见》较好地破解了这两大难题:一是明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二是明确提出对四类人员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免予反担保。即“对有自有住房、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潜江籍居民,可为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对劳动保障部门和工、青、妇组织推荐、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创业典型,由担保机构直接给予担保,不再要求反担保”、“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创业人员免除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供不了担保人时,其商业网点、厂房、设备和有两套私有住房的其中一套均可用于反担保”。
   亮点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目前,我市还没有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品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意见》规定,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复评中再次获得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潜江市政府质量奖”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奖励资金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将极大地推动中小企业二次创业。
   亮点六:设立1000万元创业发展基金。
   《意见》明确:设立1000万元创业发展基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社会援助和自发捐助等资金构成。这是《意见》中内容最实、含金量最高的部分,其基金数额之大、用途之明确是其他地方类似文件所不能比拟的,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全民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好全民创业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这一基金除满足全民创业的一般资金需求外,将在很大程度上扶持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健康发展。
   三、操作性强
   为确保全民创业顺利推进,《意见》明确“成立市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发布,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进全民创业进行督促指导”,切实解决了全民创业工作“有人抓”的问题。
   由于《意见》中涉及政策很多,有些政策在具体执行时还要求各相关部门配套相应的程序和办法,为自主创业提供便捷服务。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特点出发,积极开展服务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市发改委负责抓好产业政策引导;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并管理1000万元创业发展基金,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经委要健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市工商局要做好放宽工商管理登记等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依法做好税收减免;市物价局要落实相关费用减免;市人行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金融支持;市质监局要抓好质量兴市、名牌兴市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干部创业的相关指导、认定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审批工作机制;各执法部门要落实执法预警制;其它相关部门也要按照《意见》精神,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此外,为强化各地各部门的责任,《意见》还规定“把推进全民创业纳入全市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对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成绩突出、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由于《意见》考虑了自主创业的方方面面政策,强化了各地各部门的责任,为全民创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系统的保障体系,能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群众积极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王冰 李军)
      
        

 

时间: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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