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6:00时左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所属的中国渔政33001船在30°56′N、123°35′E(179/1小区)海域巡航检查时,发现浙普渔68801船正在拖虾作业。经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系该船非法使用了电脉冲禁用渔具,经调查取证后,将该船押往嵊泗中心渔港扣港处理。
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进一步查实,浙普渔68801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脉冲渔具进行拖虾作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系明知故犯,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两部局”通告规定,情节严重。遂依法对浙普渔68801船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没收电脉冲渔具的行政处罚。并依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文件的精神,通报普陀区渔业主管部门取消该船2008年度渔用柴油补贴资格。
今年8月份,中国渔政东海总队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先后查扣并处罚了顶风作案的普陀电脉冲拖虾渔船6艘,起到了严肃渔业法律法规,整顿渔场生产秩序的目的,查禁电脉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时隔3个月,又查到普陀电脉冲拖虾渔船,说明个别地区在查禁电脉冲专项整治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必须引起应有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查禁电脉冲拖虾作业。
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查禁电脉冲捕捞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厉查处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在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形势下,极个别地区却仍在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其行为与中央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符,与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精神相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到查禁电脉冲是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广大渔民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以高度自觉的态度和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严管重罚,并建立查禁电脉冲拖虾作业的长效机制;并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彻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查到的非法渔船,必须按照渔业法律法规和国家两部局文件精神一查到底,予以严惩,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