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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场所开放经营参考标准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12-22 03:11:20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第二太阳百科 文字大小:[][][]
严格执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2、体育健身场所场地、器材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具备工商执照和经营资质证书;

    4、游泳池有明显深浅标志或隔离带;

    5、建立游泳救护制度,配有考核合格的救护人员和必要的救生设备。救护人员与游泳人员比例不低于1:150;

    6、坚持游泳入场验票、验证制度。严格控制游泳馆容量,平均每人有效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7、保证室内场馆卫生和游泳池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北京市游泳场馆卫生要求
    1、必须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水质循环、过滤、消毒、沉淀吸污设备并运转正常。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期补充新水,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必须每天自测3-4次,并作记录常年保留,室外游泳场所在高峰时水中余氯浓度可提高到0.4-0.6mg/L。

    2、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肢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浓度20cm)。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池底有排水地漏。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有明显的“皮肤病、性病禁泳标志”,夏季游泳高峰设红眼病检查岗。坚决杜绝红眼病的发生和流行。

    4、水质要求:池水应保持余氯量每升0.3-0.5毫克,Ph值6.5-8.5,混浊度不超过5度,尿素每升不超过3.5毫克,池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每毫升1000个,水中大肠菌群不超过每升18个,池水中不得有藻类生长,做到水质清澈见底,水中无沉淀物,水面无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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