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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药代表参与医院药品购销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12-11 06:36:12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药经济报 文字大小:[][][]
新一轮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再次指向医药代表。11月底,西部某医药公司市场部经理透过圈内人士收到了华东某省卫生厅转发的卫治贿办发【2008】27号《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依照这一《草案》,医药代表今后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工作必须登记,登记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医药代表不得以开展业务活动的名义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由于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日,上述经理急忙将《草案》转给了更多的圈内同行。

    还会遭遇“对策”?

    持证登记、严禁购销,由于框定了医药代表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和活动范围,在一些人士看来,这将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药代队伍建设。

    “其实,对真正的医药代表还是有需求的,比方说作为医学专家、药学专家指导医生用药。国外通常对药代的专业背景和学位有严格要求,但我国初中、高中毕业都可以成为医药代表。”针对《草案》中提出的“医药代表应当全面掌握医学、药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定,一位从事医药商业多年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然而,采访中,业界对于《草案》能否经得起“对策”的考验,大都持悲观态度。

    “依照《草案》规定,向医院推荐一个新的药品进展须先在行政科室登记,这种规定弄不好就会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资源分配,或把科室主任、行政部门主任推向高风险的边缘。”国内一家生物药厂销售人士表示。

    而上海资深医药营销专家李中(化名)直言,登记与否没有实质意义,《草案》规定禁止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但实际情况是现在医药代表已经不公开去医院拜访了:“高水平的医药代表谁还夹个包到医院去?现在都是‘家访夜访、异地搞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现在医院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多多少少涉及灰色购销,只是带的名目不同,比如科研费、动物实验费、出版费等。

    未涉及认证

    随着《草案》的出炉,医药代表走过20多个年头后,似乎终于迎来了“正名”希望。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草案》如是写道。

    不过,早先各方广泛关注的医药代表认证一事,未在新规中体现,《草案》仅规定药代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前的登记环节,必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

    对此,内外资企业意见不一。华南某跨国制药企业医代卓女士向记者表示,这个规定未与早先跨国药企在华联合做的RDPAC认证的要求有偏离,所以没有感到压力:“《草案》的起点非常好,基本上在华的跨国药企其医药代表都有参加RDPAC认证,我们非常希望国内药企也来认证,以规范药代行为。”

    而上述生物药厂销售人士则表示,《草案》未将认证纳入管理范畴,符合客观实际:“统一认证不现实。
有的药代高中生都会做,他们只要会搞关系就行;有的则需要有相当的学术背景,传播最新的药物安全知识。不同档次的药厂对药代的要求不一,这个群体的素质和文化要求没法统一。”

    据本报记者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率先在华组织医药代表认证后,南京市和广东省先后在尝试“医药营销师”的认证。以广东省为例,目前有医药营销员、助理医药营销师、医药营销师、高级医药营销师等多个可选课程,不同级别的资格认证对从业人员有不同的学历和专业知识要求。

    “总是跨国药企先变,其实是变得更高明而已,只是变一种说法,钱该花的还是花了的。”李中指出,跨国药企一向是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在争这一块,自将药代引入中国后,外资始终想起主导作用。

    据介绍,外资目前较为高明的做法之一是,以观察药物上市后安全性等名义,设计一个临床试验,在全国铺上百家医院,每家医院几个科室做临床,给处方医生临床观察费、学术观察费,进而通过这一试验,使医生用他们的药。如此一来,外资已经通过学术的形式把钱支手了。

    隐形“带金”待察

    “带金我们是不允许的,我们只能从学术上去拼。从学术推广角度而言,我们的产品确实更有优势。客观地说,外企在学术营销方面,对RDPAC的规定还是比较遵守的,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卓女士表示。

    据本报记者了解,当前国内各类学术会议非常多,一些国内大企业也在效仿这一做法,但部分国内企业(包括一些外企)都流于形式。

    “医药代表没有给医生钱物,只给他做增值服务,这算不算贿赂?例如,一个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出国本来只能坐经济舱,药代帮他升级为头等舱,这算不算贿赂?再如涉及私隐方面的服务,该如何算?这些都会摊在药价上。”采访中,有从事医药购销领域工作多年的老医药人认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光规定了“财物”,概念太狭窄,服务或增值方面也应有所规范。“国外这些写得很明确。”

    据了解,于日前发布的上述《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在西方国家,现在更多地在“卡”隐形的增值服务。

    有分析指出,要彻底解决药代商业贿赂问题,在国外亦有一定难度。据《华盛顿邮报》报道,去年底华盛顿特区委员会亦在考虑制定该地区的药品销售代表认证法案。希望通过认证规范药代并控制药价。对国内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靠医药分开。只有机制上分开,医院不卖药了,医生的收入不从药里面来且待遇大幅提高,商业贿赂才会自然消失。

    “到那时,药代要给多少钱才能打动医生?到那时,医生会更在意自己的位置,更在意企业以学术会的方式给他们更多的机会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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