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9-02-25 02:30:17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第二太阳百科 文字大小:[大][中][小] |
差不多全部WTO成员都从属于各个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利用WTO条款参与各种区域性优惠安排对中国意义重大。
我国终于结束了漫长的15年入世谈判历程,取得了WTO正式成员资格,这意味着我国所处的国际经济地位将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我国的改革开放将从此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在对我国取得WTO成员资格以后所能享受 到的利益进行分析时,我们不得不看到:实际上中国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并没有如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取得了WTO成员间最优惠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文字有一定误导。这是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在各国关税税则中,“最惠国”税率实际上是基本税率,有时往往也是最高的一栏税率。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外,还存在一种与之相并行的客观现象,即:数量不断增长且涵盖范围各不相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所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涉及国际贸易体制的方面,通常是指一些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提供关税或非关税优惠的协议安排。这些优惠安排只在协议签署国之间互相适用,不惠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其他优惠安排等。 按照关税同盟形式作出的区域优惠安排的特征是,同盟内部成员间贸易互免关税,所有的成员对其他非成员国的进口设定统一关税税率;按照自由贸易区形式作出的区域优惠安排的特征是,区内成员间贸易互免关税,但各成员可对从其他非成员国进口的货物自主设定关税税率。
区域一体化的实质性安排在GATT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主要渊源是1923年7月24日前奥托曼帝国瓦解后留下的各国;英国海外属土和殖民地即后来以英联邦特惠制形式留下的安排,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联邦、爱尔兰、印度、纽芬兰、南罗得西亚、缅甸、锡兰;法国海外领地,后来的洛美协定成员国,法国、法属赤道非洲、法属西非、喀麦隆、法属索马里海岸、法国大洋洲居留地、印度支那、马达加斯加、摩洛哥、多哥、突尼斯等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及海外殖民地,比属刚果、新几内亚、苏里南、印度尼西亚等等。这些已经在GATT文本中明确记载并以对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形式予以保留。
严格地讲,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成立时,它与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澄清。也就是说欧洲经济共同体在GATT的合法性未决。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安排则是以GATT中的“授权条款”为法律基础的对于排他性的区域一体化实质性安排,WTO成员的基本态度是容忍和欢迎。因为WTO成员认为,尽管相对多边自由化而言,区域性自由化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区域经济贸易自由化安排与经济全球化还是“一枚铜板的两个面”。从更广泛意义上看,区域性和多边性行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都是互相补充而不是互相排斥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之间比较容易先达成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区域经济贸易自由化安排可以为经济全球化打下一定的基础和创造条件。WTO秘书处1995年的一份研究得出的结论还表明:区域协定使得国家集团能够商谈多边层面一时难以涉及的规则和承诺。所以,WTO一般只要求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不得对外筑起新的壁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必须向WTO详细通知其优惠安排内容,并接受多边审议。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设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目的是对区域组织是否与WTO规则相一致问题进行审议评估。委员会还负责对区域安排如何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区域性和多边安排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审议。
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设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它的两项主要职责是:对各区域协定进行审议;考虑这些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系统影响,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在GATT年代,对协定的审议由单独的工作小组进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审议机构建立后,提高了审议程序效率,为讨论全面系统、具有共性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场所。
如果要将目前全世界各项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排列成一幅网络图,我们可以看到,其构成相当庞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差不多全部WTO成员)都从属于各个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许多国家还同时参与了多个规则各不相同的区域贸易协定。根据WTO秘书处的数据,从1948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成立起至1994年这段期间,GATT共收到了124项关于建立区域性货物贸易协定的通知,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又收到了100多项有关建立区域性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协定通知。如果将上述所有向GATT或WTO通知建立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数量加起来,应当有200多个,但并非所有这些协定如今都仍然实际有效,其中的一部分已经中断实施,还有一部分已被经原签署国重新规划整理后的新协定所接替。目前实际仍在执行并有实质性优惠措施内容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大约有150个左右。 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近60%是在欧洲国家间达成的,但也有相当部分是在属于不同地理区域范围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发展中国家间的优惠安排占到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15%左右,还有一部分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的。
这些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优惠待遇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也都各不相同,有些只涉及很少的产品或部门,但也有一些已经延伸到传统的削减关税之外的领域。绝大多数“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除关税减让外,还涉及WTO的一些其他领域,如标准化、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有些甚至走得比WTO规则还远,涉及到了一些迄今尚未被列入WTO议程或尚未在多边谈判中进行充分讨论的议题,例如政府采购、投资或竞争政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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